瑜伽馆搬迁后学员起诉要求退费

2024-03-15 01: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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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瑜伽馆搬迁后学员起诉要求退费柳州的一家瑜伽馆因为房租到期,搬迁到其他地址,于是安排学员到搬迁后的场地学习。因搬迁后的场地、师资差别很大,学员要求瑜伽馆解除合同并退费。瑜伽馆不同意解除合同,表示愿意继续提供培训服务。不久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家住柳州的宫媛想通过培训,考取瑜伽教练资格证。经一番对比,2019年11月8日,宫媛在柳州市城中区一家瑜伽馆办理了瑜伽教练的教培卡。当天,她向瑜伽馆支付1.28万元学费,双方并未签订服务合同。

  宫媛认为,瑜伽馆明知自己房租马上到期,却依然收取学费,没有提前30天通知学员停止营业,也没在大门张贴告示。虽然此后瑜伽馆安排她到搬迁后的地址学习,可通过实地考察,搬迁后的瑜伽馆无论从建筑面积还是配套设施、师资力量,都与原来差别极大。她无法接受,因此不同意换地址学习。

  宫媛与瑜伽馆协商退款未果,拨打12315热线日,双方来到城中区市场监督局潭中所调解。瑜伽馆列出的退款条款,让宫媛感到非常不合理,无法接受。

  “搬迁后的瑜伽馆建筑面积、师资力量和课程时间都不合适我……”此后,宫媛以瑜伽馆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为由,向城中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瑜伽馆和她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学费1.28万元。

  瑜伽馆辩称,宫媛已经享受瑜伽馆提供的瑜伽教练培训服务,其愿意继续提供培训服务,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宫媛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宫媛和瑜伽馆都认可,宫媛所报课程项目,包括瑜伽馆宣传广告上载明的内容:初中高级王瑜伽系统课程;赠送价值2000-5000元营养瘦身或增重套餐;国际瑜伽联盟学院颁发的高级瑜伽证书,价值1800元;瑜伽教材价值380元;价值5800元营养学;一级空中瑜伽课程,价值2980元;理疗瑜伽课,价值3980元;身体评估,价值2980元;赠送一年大课,价值1280元;赠送私教销售、经营管理课,价值9800元;包学会包就业,优秀的直接留任瑜伽馆成为股东,开馆全程扶持创业;回馆进修工作坊特色课程终身享受最低优惠。

  宫媛和瑜伽馆还确认:瑜伽馆提供的初中高级王瑜伽系统课程是一次交费,之后免费复训的。宫媛说,初中高级王瑜伽系统课程她只上了10节课,后来瑜伽馆安排的时间均在晚上,她没法参加;一年的大课她只上了2节课。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宫媛与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责任等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宫媛向瑜伽馆交纳的1.28万元购买课程项目的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根据上述规定,瑜伽馆应与宫媛订立书面合同,瑜伽馆却没有履行这项法定义务,宣传广告中也没有具体约定经营地址以及解除合同条件、退款方式等。在此情况下,对于解除合同事宜,应作出对消费者宫媛有利的解释。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宫媛主张解除合同、诉请瑜伽馆退费,理由是瑜伽馆搬迁后的场馆及师资,前后区别很大,她无法接受。宫媛购买的是瑜伽课程培训服务,场馆对瑜伽训练有一定程度影响。瑜伽馆搬迁后的场馆面积比之前小中欧体育官网app下载,不符合宫媛原有合同目的的期待。宫媛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瑜伽馆退还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宫媛已接受部分服务项目。瑜伽馆未提供的项目中,也有部分是宫媛自身不要的项目,部分属于赠送项目。根据公平原则,这些项目不应折算成费用在退费中进行抵扣。至于宫媛已接受的服务项目,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宫媛的自认,包括10节初中高级王瑜伽系统课程以及价值380元瑜伽教材、2980元一级空中瑜伽课程、3980元理疗瑜伽课、2980元身体评估项目和2节大课。又因一年大课属于赠送的部分,这部分费用也不应进行抵扣。基于宫媛和瑜伽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对课程单价进行合理说明和举证,法院酌情确认宫媛已消费的金额合计1.087万元,瑜伽馆应向宫媛退还的费用为1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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